2006年3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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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聚会饮酒 惹出人命官司
共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4万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爱鹏

  酒逢知己千杯少,喝酒助兴是朋友聚会少不了的,但是喝多了不仅伤身,还会惹出更多的麻烦。缙云县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案子就是由朋友聚会喝酒引起的,一个喝掉了性命,一个因此当了被告,赔了钱。
    
    喝酒丧命家属索赔21万
    缙云人项某和江某本是朋友,同在温州市瓯海区湖镇北村开拖拉机搞运输。2004年12月26日晚,项某来到了江某的租房和江某一起喝自酿的黄酒,两人你一杯,我一杯,一直喝到了晚上11时30分左右,项某才起身离开。次日早晨,江某起床后发现朋友项某居然躺倒在其租房二楼的过道上。江某于是把项某送回其租房处,并找来附近诊所的医生来治疗,此后,项某的家属和江某又把项先后送到多家医院治疗,结果被诊断为右额脑挫裂伤,蛛网膜下腔出血,左枕骨骨折,在医院做了脑外科手术。然而项住院3个月,一直昏迷不醒,无奈只能出院回家,在回缙云县三溪乡老家后不久去世。
    事后,项某的父母、妻子及子女将江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
    
    深感冤枉拒赔分文
    对此,江某深感冤枉。他辩称,当天晚上是项某自己到他家喝酒的,一起喝酒的除了项某和他,还有另外两位朋友。江某说,到了晚上11点左右,4人酒都已经喝得差不多了,朋友陆续离去,项某最后一个离开了他家,当时他自己也喝多了,吐了一回后就在床上睡着了。第二天早上起来后,他才发现项某竟然倒在二楼的过道上,于是马上送他到医院进行抢救。江某觉得自己对项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
   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4万
    此案开庭审理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江某住处喝酒最后造成项某死亡,作为东道主的江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认为,项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任何情况下,对自己的健康、生命安全都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,饮酒过量将会导致的后果,他应当能够预见到。为此,饮酒者即项某本人应当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,对损失,法院认为项某自身应自负85%的责任。
    但是法院同时认为,江某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有效劝阻项某过量饮酒,没有注意有效控制饮酒量,未尽到在其住处的社交活动中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,致使项某醉酒、摔倒直至死亡后果发生,应认定江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。
    为此,法院最后判决江某故对损失承担15%的民事赔偿责任,即判决江某赔偿项某家属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4万余元。
    据悉,判决后,双方均服判,目前判决已生效。